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犹如暗流,侵蚀着公平的交易秩序与健康的商业环境。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部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具体规范,为识别、界定与制裁此类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标尺。本文拟通过一个虚构但具代表性的案例,剖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适用逻辑与价值导向。
案例简述: “清泉”与“悦澜”均为本地知名饮用水品牌,长期在市场份额上竞争激烈。近期,“悦澜”公司为抢占市场,在其产品外包装及广告中,持续使用“更纯净、更健康,唯一通过国家级生态认证”的表述。经查,“清泉”品牌实际是本地唯一获此认证的企业,“悦澜”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同时,“悦澜”暗中雇佣网络水军,在各大社交平台散布关于“清泉”水源地遭污染的虚假信息,导致“清泉”公司销量骤降,商誉严重受损。

法律剖析: 本案中,“悦澜”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框架下的规制路径清晰可见。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悦澜”公司谎称获得“国家级生态认证”,直接虚构了自身商品的质量荣誉,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典型的虚假宣传。该行为不仅窃取了本应属于“清泉”的竞争优势,更扰乱了饮用水市场以质量认证为依据的正当竞争秩序。
关于商业诋毁行为。该法第十一条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悦澜”公司组织散布竞争对手水源污染的谣言,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导致了“清泉”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与直接经济损失。商业诋毁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攻击性直接指向竞争者的商誉这一核心无形资产,破坏的是市场竞争的伦理基础。
责任承担与法理延伸: “清泉”公司可依法要求“悦澜”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亦可对“悦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本案深刻揭示了经济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上的双重维度:一方面通过事后救济补偿受害方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事前禁止与事中监管,确立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倡导诚实信用原则。
从宏观视角看,经济法对此类案例的介入,超越了单纯个体权益的保护。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保障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不被虚假信息所扭曲,最终护航整体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倘若放任此类行为,将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损害行业创新动力。
经济法通过具体而微的规则设计,将抽象的公平诚信理念转化为可执行的行为规范。每个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妥善处理,都是对市场规则的一次有力重申,也是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一次普法教育。在纷繁复杂的市场活动中,经济法持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矫正与指引功能,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