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类引人注目的现象:部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转而向当初起诉自己的原告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这一行为不仅将诉讼对抗延伸至庭审之后,更引发了关于律师执业责任、当事人诉权滥用及司法程序严肃性的深度思考。
从法律程序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保障了公民、法人的起诉权,“老赖”作为诉讼主体,其起诉资格本身并不因失信身份而自动丧失。起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若“老赖”仅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而无确凿证据证明律师在执业中存在故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伪造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则该起诉可能构成滥用诉权。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举证、辩论等方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当行为,不应简单等同于对被告方的“侵害”。

此类诉讼的实质,往往反映了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通过另辟诉讼战场,达到拖延执行、施加压力甚至报复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从社会效果审视,这无疑会加剧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并可能对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构成不当干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其正当代理行为不应当被追究民事责任。若任由无实质依据的指控成立,将动摇律师职业的保障基础,影响法律服务的正常供给。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审理此类案件需格外注重利益平衡与程序审查。首先应严格立案审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缺乏基本事实依据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在实体审理中,应重点审查律师行为是否超出代理权限,是否违反执业规范并造成实际损害。判断标准应回归律师执业准则与委托合同约定,而非单纯以诉讼结果对哪方有利作为衡量依据。法院的审查焦点须置于律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上,而非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主观感受。
从更深层面看,这种现象也折射出当前执行困境中的复杂博弈。部分被执行人试图寻找一切可能途径对抗生效判决,将矛头指向对方律师实为策略性选择。对此,除了司法环节需加强识别与规制外,亦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联动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切实感受到法律威严,而非为其提供滥用程序的制度缝隙。同时,律师行业亦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代理各环节严格合规,留存完整工作记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无端指控。
“老赖”起诉原告律师虽属行使其程序权利,但该权利的边界止于事实与法律。司法裁判应当坚决捍卫律师依法执业的正当空间,防止诉讼程序异化为骚扰工具。唯有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尊重与程序正义的底线,才能维护健康的司法生态,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在法治轨道上获得妥善安放。